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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七條 訂立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 |
來源:河北新冀人才網(wǎng) 時間:2009/8/13 10:01:40 閱讀次數(shù):1450 |
訂立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
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,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(1)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,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用人單位應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?
《違反<.勞動法>有關勞動合同規(guī)定的賠償辦法》(1995/5/10)
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賠償勞動者損失:
(一)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,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(guī)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(xù)訂勞動合同的;
(二)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,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;
(三)用人單位違反規(guī)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;
(四)用人單位違反規(guī)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。
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(guī)定的賠償,按下列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
(一)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,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,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%的賠償費用;
(二)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,應按國家規(guī)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;(三)造成勞動者工傷、醫(yī)療待遇損失的,除按國家規(guī)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、醫(yī)療待遇外,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(yī)療費用25%的賠償費用;
(四)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,除按國家規(guī)提供治療期間的醫(yī)療待遇外,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(yī)療費用25%的賠償費用;
(五)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。
(2)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,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勞動報酬?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2001/4/16)
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,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,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、同工種、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。
根據(jù)《勞動法》第九十七條之規(guī)定,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,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(jīng)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,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(jīng)濟損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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