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主體:用人單位,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,工會組織。
申請時限(時效):用人單位自職工發(fā)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(yè)病防治法規(guī)定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之日起30日內,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。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(guī)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,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、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(fā)生之日或者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(yè)病之日起1年內,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
申報材料:
1、工傷認定申請表;
2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;
3、初次就診醫(yī)院診斷證明或者職業(yè)病診斷(鑒定)證明;
4、事故傷害報告和兩人以上證明材料;
5、其他特殊情形,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。
辦理程序:
1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,初審責任人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,于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書面通知;對初審材料不齊全的,應當場或于5日內下達補正通知書,限期補正。
2、屬個人申請、用人單位未提出意見的,用人單位應當舉證。
3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, 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。
4、工傷認定決定自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送達工傷職工(或其直系親屬)、用人單位,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。
辦公地址: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,向陽路25號。
聯系電話:88625861、88625834 |